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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受工伤,单位未及时申报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颜某与一家外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导购工作,由某人力公司为颜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1月,颜某在工作中受伤,当时已56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2024年7月,上述人力公司为颜某申报工伤,一个月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颜某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用人单位为某人力公司。嗣后,社保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另有保险公司在意外伤残等项目下理赔了7万余元商业保险。

  “从受伤后到公司申报工伤前,还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颜某主张,因公司未在其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导致社保基金未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于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人力公司、外服公司支付因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其未能从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5万余元医疗费差额。因未获仲裁支持,颜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颜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被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某人力公司作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赔偿颜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人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社保基金未能报销医疗费的原因系颜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颜某已收到商业保险理赔,所以公司无需支付医疗费。

  法官认为,本案中,颜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某人力公司作为工伤认定中的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30天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也未遇特殊情况申请延长,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人力公司负担,法院认定该公司支付颜某工伤申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并无不当。

  当下老龄化趋势对劳动力市场等带来较大影响。为适应新时代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为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本案裁判价值在于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职业病,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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