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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措施先行,巧解营商纠纷

发布时间:2026-09-0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宋严龙)“此案双方都是塔城地区企业主体,此前有多次合作,如果只简单就案办案,不仅耗时耗力且无法有效解息止纷,更割裂企业合作关系,不利于企业可持续经营发展,也与司法服务营商环境的理念背道而驰。”法官说道。

  近日,塔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甲建设公司与被告乙房地产公司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诉请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乙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鉴定费、电费等费用。双方就工程是否竣工及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已付款项争执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申请保全乙公司名下财产,实际冻结1000余万元。乙公司提出以案涉工程项目作为担保申请解除保全,经本院核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乙公司提供的房产在执行阶段需要经过评估、拍卖等变现的过程,与冻结的货币相比,不利于执行。遂未同意乙公司申请。

  该笔款项既是甲公司执行判决的有效保障,又是乙公司开展二期建设的关键资金,双方就保全事宜,多次找到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也意识到,这笔被保全冻结的资金或许将成为促成调解的关键。为走好这步保全促调解、调解化纠纷的“先手棋”,经承包法官汇报、院党组充分讨论,由分管执行的院领导牵头,承办法官配合,展开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针对案件争议焦点释法悉理,引导当事人理清案件事实、明晰法律关系。院分管领导就保全相关事宜进行以案析理,在坚持保全应保尽保的原则上,采用背靠背、多方面谈的方式,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了解双方切实存在的生存困境,提出部分解除或变更保全标的协商方案。

  多轮调解工作下,双方基本达成一致,但就部分款项仍存在争议,双方各持己见,不肯退让,法官以双方有良好合作基础和可期合作未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切口,对双方进行。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甲公司解除保全措施,乙公司承诺分期付款。

  司法的生命力在于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必然要求当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寻求法院司法救济时可以伸张正义,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公正司法,引导市场按照法治化思维运行,维护公平有序繁荣的市场秩序,进而优化营商环境。同时走好调解及先行调解这步“先手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发挥好法院在化解企业主体间纠纷的关键作用。

  下一步,塔城市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的理念,在依法审理涉企涉商案件的同时,坚持走好先行调解的先手棋,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切实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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