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两路交汇处时,由于天色尚早视觉受限,不慎径直撞向了路边倾倒的树木而摔倒受伤。满心不适的李某到家,身体的痛感愈发明显,无奈之下赶忙赴医院就诊,因伤势较重当日便办理了住院手续,同时第一时间向警方报警求助,这场意外给李某的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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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事发路段的环卫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是由一家专业养护公司负责。该公司作为市区园林绿化的责任主体,其本应对管辖范围内行道树开展定期巡查、及时清理倒伏树木、消除各类道路安全隐患。可遗憾的是,该公司疏于管理,履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置横在路边的倾倒树木,让原本安全的道路暗藏危机,最终酿成李某受伤的结局,管理疏漏是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讨回公道,李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负责城市绿化的公司未尽到管理人的义务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是本案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园林绿化管护单位,作为行道树及园林设施的管理人,负有日常巡查、养护、隐患排查及及时清理倒伏树木的法定职责,务必常态化开展巡检,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杜绝因疏于管理、履职缺位引发人身损害事故。
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清晨、夜间等视线不佳时段骑行、出行时,务必放慢车速、留意路况,提高自身安全防范和审慎注意意识。遇路边障碍物、倒伏树木等突发状况及时避让,避免贸然通行致自身受伤。
若因公共设施、园林管护疏漏遭受人身损害,要及时就医、固定证据、报警留存记录,依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李胜男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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