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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典用典|买卖显失公平,吃大亏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1-07-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张三与李四是好朋友,李四有一个祖传的玉佩,市场价值50万元,张三很喜欢,常常到李四家里赏玩,还总是说要攒够50万买下来。一次,李四生了很严重的病昏迷不醒,李四儿子为了给爸爸治病四处筹钱,找到张三时张三表示不会借钱,但是可以支付20万元买下祖传玉佩。李四儿子平时不了解古玩市场,并不知道玉佩的市值,再加上信任父亲的朋友,救父心切的他就与张三做了交易。

  李四醒后得知这件事直呼交友不慎,急忙联系张三。张三却说交易时白纸黑字写了合同,现在钱货两讫,双方再无瓜葛。李四儿子觉得自己办了错事,每天都郁郁寡欢。李四不想让张三得意,也不想让儿子失落,于是他去询问了自己的法官朋友,法官朋友微微一笑,掏出一本《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危困状态:因暂时的急迫窘境(多为经济窘境)而对于物、金钱给付存在迫切需求;

  缺乏判断能力:是指行为人(多为理解力薄弱的人)明显缺乏基于理智考虑而实施法律行为或正确评判双方对待给付与法律行为经济后果的能力。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以行为成立时的情况作为判断标准。

  张三利用李四儿子急需用钱、对玉佩价值不知情等情形,以20万元的价格买到50万元的玉佩,明显违反公平。这种情况下,李四和儿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承认撤销权人的撤销权,则依《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至其成立之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设置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行为人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民事法律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中遭受损害一方以撤销合的请求权,以维护公正性。显失公平并不是对行为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行为自由。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胡金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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